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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2日 点击数:4147

本着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技术过硬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为做好考试工作,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领导小组。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领导任组员。各系考试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和学生辅导员任组员。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解决考试工作中的困难;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巡视考场;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总结等。
  系部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命题、审核试题;试卷的校对、装订、分封、保密等;组织和安排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组织考场巡视;负责本系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二条、巡视
  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学院、系部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一)主考单位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且无差错;
  (二)检查主、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三)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是否卫生整洁;
  (四)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需要处理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系部具体实施。补缓考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直接组织。
  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二)负责试题的印刷及试卷发放等组织工作;
  (三)负责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四)负责考场的临时协调、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五)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
  (七)负责成绩的收、存和公布。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四条、命题
  (一)命题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注重对考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分析能力的考查,又要发挥优秀学生的创新才能,既要考核知识又要考核能力。试题的量和难易程度要以绝大多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
  (二)凡教学大纲相同,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集体评卷。命题、考试、评卷均由开课系组织。其它课程可由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定。
  (三)凡考试课程都要同时拟定AB两套试卷,并拟出相应的答案及评分标准。AB两套试卷要求内容不同,量和难易程度相近。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系主任审核,于考试前两周送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随机抽取其中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份留存教务处备用。
  (四)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包括指“重点”,划“考试 范围”等。
  (五)试卷发放。试卷从命出到考试,要经过一系列传递环节,涉及试题审核人员、印刷人员、分装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等。上述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漏题,也不得玩忽职守,使试卷丢失,要严防他人窃题。
  第五条、考试
  (一)考试资格认定。任课教师应当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凡不符合考试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考试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者,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三)考场布置。由考生所在系按要求布置考场。考场要整洁,距离要拉开,对号入座。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四)主考。课程归属单位为主考单位,主考单位在考试前,要准备好试卷、草稿纸等,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向监考人员分发试题。考试期间要巡视有关考场,就试卷印刷不清的地方向学生作说明,但不得向学生解释试题,不得临时改变试题,不得要求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收集清点试卷无误后,密封装订后妥善保管试卷待评。
  第六条、评卷与登分
  (一)评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地予以评分,不得给人情分,更不允许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集体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试卷由系保管,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阅试卷。
  (二)成绩单一式二份,要由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签字交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成绩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录入登统。登统要准确无误,登统人员不得私自更改成绩单。
  (三)学生考试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学生考试成绩。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课程、专项实践教学课程。

第九条、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理论课程
  1、理论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综合成绩达 到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取得“及格”(含及格)以上者为合格。
  考试课程的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系教研室组织实施。
  2、考试课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论文、技能测试、实际操作(上机)等形式或者组合形式;考试课的考试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  

3、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详实记载,内容包括出勤、提问、作业、实训(实验)、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或结课测验等。

4、体育课

1)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2)体育课不及格者应补考。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后给予相应的成绩。

(二)专项实践教学课程
  专项实践教学成绩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与不合格。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专项技能合格:
  (1)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取得国家认可的行业资格证书者;
  (3)通过学院组织的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者。
  2、专项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继续参加培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一)学生应当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参加每门课程的学习。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记。 
  (二)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记。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进行补考(重修)。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者成绩记为0分,考试作弊者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有改悔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清考机会。
  第十三条、补考的安排与组织
   (一)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从第三周起进行,补考考核成绩合格的一律计60分, 不合格的按“不及格”记载。
  (二)在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有不及格科目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前的一次性清考。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补考资格;若学生无故不参加补考,则取消毕业前的一次性清考机会;若学生无故不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清考,则该科成绩按“”分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缓考
    
(一)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并获得批准,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二)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三)缓考学生的考核与补考同时进行。按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免修
  (一)优秀学生在校期间通过他校修读、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该课程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申请免修时需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

(二)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修读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载。
  (三)下列课程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 、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
  第十六条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由系负责到教务处查询。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学院统一印制的考试证件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人员据实填写“监考记录”,当事学生签名。当事学生拒绝签名的,监考人员应当在“监考记录”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明人签名,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学院依据《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9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